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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岸电的发展历程(2010—2023)

中国船舶岸电的发展历程(2010—2023)

发布日期:2023-11-01 作者: 转自我的航运圈 点击: 136
2010年初,河北远洋运输集团联合连云港港口集团、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中国船级社,就交通运输部倡议的“靠港船舶使用岸电”项目组建起科研组,共同进行岸电技术研发。

2010年4月,经过调查研究,河北远洋运输集团董事局主席高彦明向交通运输部提出了“在我国港口靠泊船舶使用岸电的建议”,积极呼吁实施靠泊船舶使用岸电,并尽快通过国家立法。据悉,这是我国航运企业第一次正式向国家提出船舶使用岸电的建议。

2010年6月28日上午,由交通运输部主办、河北远洋运输集团承办的“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研讨会” 在秦皇岛召开,全国港航界共商“低碳水运”,标志着中国港口靠泊船舶使用岸电的统一步伐将从这里迈出。交通运输部开展靠港船舶使用岸电试点。

2010年10月24日,由连云港港口集团和河北远洋集团共同研发的全球首套数字化高压变频船用岸电系统正式启用,这标志着我国船舶岸电技术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2011年4月,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十二五”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重点领域:资源节约技术:港口船舶岸电利用技术。推进船舶靠泊使用岸电技术改造。

2011年6月2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推广靠港船舶使用岸电。鼓励新建码头和船舶配套建设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的设备设施,鼓励既有码头开展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技术改造,以及船舶使用岸电的技术改造。在国际邮轮码头、主要客运码头以及有条件的大型集装箱和散货码头实现靠港船舶使用岸电。

2012年2月16日,时任国家副主席习近平赴美访问期间,在中国海运集团公司洛杉矶码头参观时特别提到,岸电技术是一门新的技术工艺,绿色环保,可以为码头减少碳排放做出贡献,是一个很好的创举,希望以后得到逐步的推行和推广。

2012年7月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港口船舶岸基供电系统技术条件等4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2012年第24号) ,该系统标准自201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2014年10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继续推进主要港口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工程的实施。

2015年4月15日,为在“十二五”期间积极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码头船舶岸电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5年8月27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交水发〔2015〕133号),提出具体目标:到2020年,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与2015年相比分别下降65%、20%、30%;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开展码头岸电示范项目建设,加快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

2016年5月,交通运输部水运“十三五”发展规划,推进LNG动力船舶试点示范工作和靠港船舶使用岸电。

2016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发布码头船舶岸电示范项目名单的通知》。

2017年5月15日,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发布了《关于靠港船舶使用岸电2016-2018年度奖励资金申请项目(第一批)的公示》。

2017年7月20日,交通运输部印发《港口岸电布局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着力推进已建集装箱、客滚、邮轮、大型客运和干散货五类专业化泊位的岸电设施改造,要求2020年底前全国主要港口和船舶排放控制区内港口共布局493个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能力的专业化泊位。该《方案》也被视为我国岸电基础设施布局改造的指导性方案。

2017年8月4日,交通运输部出台关于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8年1月,修订出台的《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落实了新建码头同步建设岸电设施的要求。

2018年6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 《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明确“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港口岸电运营商,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2018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2018年9月10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长江干线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和推广液化天然气船舶应用的指导意见。

2019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电网公司 南方电网公司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共同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工作的通知》。

2019年5月5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发布《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的公告。

2019年12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19年第45号令),首次以规章形式对岸电的建设和使用、服务和安全、监督检查等作出了系统规定,对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明确规定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以及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长江流域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政策扶持;第八十四条明确了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规定使用岸电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绿色发展

第七十二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制定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长江流域港口、航道和船舶升级改造,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等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港口绿色设计等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支持或者政策扶持。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长江流域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政策扶持。

2021年6月7日,交通运输部出台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意见。

2021年7月14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经济带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通知》。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系统思维,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区域协同以及船、港、电互动,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要求有效衔接,进一步提高长江经济带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力争到2025年底前,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率大幅提高,港口和船舶岸电设施匹配度显著提升,岸电使用成本进一步降低,岸电服务更加优质,岸电监管进一步强化,基本实现长江经济带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常态化,谱写长江航运绿色发展新篇章,积极推进交通运输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2021年9月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1号)已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有关要求,对现行《办法》予以修改。

2022年1月,交通运输部水运“十四五”发展规划,促进岸电设施常态化使用。

2023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发布《码头岸电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规范》的公告。

2023年8月24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办公室、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示范推进国际航线集装箱船舶和邮轮靠港使用岸电行动方案(2023-2025年)》。

2023年10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船舶岸电要求从长江扩大覆盖到沿海,明确提升至国家法律层面。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岸电建设职责,船舶按规定使用岸电。国务院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岸电使用予以支持。

第七章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

第八十八条 国家倡导绿色低碳智能航运,鼓励船舶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减少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港口岸电、船舶受电等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港口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港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能效水平。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是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

国务院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等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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